鹤壁商标注册申请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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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商标注册申请要规范

作者:鹤壁信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5-30 09:05:01

在办理公司注册的时候,也要进行商标注册。而商标的注册对于企业来说,就代表着企业形象,而现在为了能设计出一个企业满意的商标是多么不容易,而确认商标后,就应该要去注册、申请。但商标注册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商标如此重要,老板们为了提高注册商标的成功率,可谓是煞费苦心啊,今天商标注册小编就跟大家说说关于鹤壁商标注册的注意事项,鹤壁商标注册申请要规范,以下几点必须注意!鹤壁商标注册:

1、按要求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要求也不严格,个人和公司都可以申请商标,外国友人、外资公司也可以申请,但是需提交相应的完整材料。 

2、按规定的途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有两种途径,一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己去商标大厅办理、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去注册。相关材料要准备齐全。 

3、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完备。资料不完整或者有其他情况的商标局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手续齐备并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会按照申请书的提交时间编写商标申请号,然后在1—2个月下发《受理通知书》;

4、按规定缴纳商标注册费用。申请商标注册需要缴纳300元费用,10种以下,超过10种后,超过的部分每种加收100元。只有缴纳费用才会受理,逾期不缴纳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5.商标注册元素要在规定之内的,且不能有民族歧视等名称,按照要求设计商标。 

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志。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logo是徽标或者商标的外语缩写,是logotype的缩写,是表明事物特征的记号。

logo是人们在长期生活和实践中形成的一种视觉化信息表达方式,具有简洁、明确、一目了然的视觉传递效果。通过形象的Logo可以让消费者记住公司主体和品牌文化,更多的体现为企业的形象,起到对其拥有公司的识别和推广作用。商标与logo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1、权利归属不同。logo的设计者和所有人很可能不是同一个人,普通公司都要委托设计者来设计logo,那么Logo作为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有两种情况,约定归委托人所有,或者没有约定,那么就归设计者所有而商标只属于商标权人所有,这是知识产权范畴。

2、权利的取得不同。logo作为美术作品不用注册登记,创作完成即自动获得著作权,而商标必须经过国家相应机关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

3、受保护的期限不同。logo作为美术作品受保护的期限一般是50年,而商标可以无限期的续展,受保护的时间是无限的。

4、保护的法律不同。logo受《著作权法》保护,商标受《商标法》保护。Logo可以注册为商标,那么这个商标logo和同时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保护,这意味着logo和商标受保护范围是不同的,logo的保护范围不如商标广。如果被侵权受保护的力度也不同,当然对商标的保护力度比著作权大。这里还将引发其他一个问题,如果logo的著作权属于设计者,那么如果logo被侵权,实际损害了logo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只有设计者才有权起诉。而商标所有权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

商标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是为了方便消费者区分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供应商。”“国字号”商标容易提醒消费者,商标的商品、服务和国家声誉是相关的,其质量明显高于同行。注册“国”牌商标容易吗?对于“国”牌商标,商标局发布了《以“中国”和“国”为首字母的商标评审标准》,要求对该商标注册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1、 中国商标检验标准对与我国国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申请人与申请商标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的,商标局初步审查批准: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申请人的姓名由姓名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申请商标的名称应当与申请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名称缩写相同。企业名称缩写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单位批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应当有密切的对应的直接联系。商标申请中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应当与核准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2、 首字母“国”的商标审查标准“国家+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含有“国家+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商标,商标局将以“构成夸大宣传,具有欺骗性”为由予以驳回,“缺乏显著特征”和“有不良影响”。对前缀为“国家”而不是“国家+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商标局对直接表明商品质量特征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可能产生不利政治影响的,应当予以拒绝。

由此可见,商标局对“国”牌商标严格审查,不允许商标中含有“国”字,这使得商标对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或欺骗性的“国”牌商标不能获得明显高于普通商标的待遇。

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即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此处所指的独创性,是指靠智力所确定的非常见常用的字词、图形及其组合,属于大众化的常见的花鸟虫鱼、吉利语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独创性。

由于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实行的是否定审查方式,而且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涉及范围非常广,法律无法回答那些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问题,所以只能列举一些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和例子。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针对专利行政保护力度较弱、专利执法力度不强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话剧院院长朱海燕近日提出建议,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度以及专利纠纷行政调解、行政执法协作、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三大机制”,提升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基本保障。

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度,将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消除执法办案中的推诿现象。同时还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三大机制”,即创新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根据专利类型和纠纷的实际情况,简化调解程序,快速有效地调解纠纷;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其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沟通交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建设,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站,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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