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区个人商标注册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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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城区个人商标注册有哪些方式

作者:鹤壁信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4 08:20:35

地理标志是指标志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这一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鉴于这些产品品质取决于地理生产地,因而在此种产品及其原产地之间就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联系”。

为什么需要保护地理标志?消费者把地理标志理解为代表产品原产地和品质的标记。地理标志中有很多已经取得了富有价值的声誉,如果对其不加以保护,那么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就可能从中作祟。未经授权的当事方虚假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例如把并非生长在大吉岭茶园的茶叶冠以“大吉岭”的名称,损害了消费者和合法生产者的利益,使消费者受到蒙骗,让其误以为他们所购买的是具有特殊品质和特点的真货,而实际上他们所购买的是一种赝品;合法的生产者也蒙受了损失,因为别人抢走了他们有价值的生意,同时也损害了其公认的产品声誉。

地理标志和商标之间的区别?商标是企业为使其商品和服务有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所使用的一种标识。它赋予其所有人排除他人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而地理标志则是告诉消费者一件产品是在某地生产并具备了某些与该生产地有关的特性。在地理标志指明的地方生产其产品的所有生产者均可使用这一地理标志,并且其产品亦都具有与产地相关的特殊品质。

怎样保护地理标志?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依据各国的法律进行的,诸如反不公平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保护证明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的特别法。实际上,如果对地理标志的使用可能会在产品的真实来源地问题上对公众造成误导,未经授权的当事方就不得进行此种使用。适用的制裁措施包括从阻止未经授权使用的法庭禁止令到支付损失赔偿费和罚款,或者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予以监禁。

商标侵权诉讼的程序性抗辩理由有哪些呢?

一、诉讼主体资格抗辩,是指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就原告是否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提出抗辩理由。

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主要是鹤壁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但是注册商标合法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均可以作为原告告提起侵权诉讼的人有:

1、商标注册人(若是共同商标,其代表人和共有人应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2、商标受让人,在在转让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驰名商标持有人。

4、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

5、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分为:

(1)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对许可使用期限和地域内的商标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3)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书面明确授权后,可以就许可使用期限和地域内的商标侵权行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二、诉讼管辖抗辩,是指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对案件受理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提出的抗辩理由。

商标民事纠纷诉讼管辖级别:

1、一般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应当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实践中是按照案件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

2、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案件,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内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商标民事纠纷诉讼的管辖地域包括: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具体包括:①侵权商品生产地;②侵权商品销售地;③侵权商品展览、展销地;④侵权商品广告发布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3、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指大量或经常性储存、隐藏侵权商品所在地。

4、查封扣押地,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三、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就该诉讼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提出的抗辩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鹤壁商标注册程序是怎样的?在哪里注册商标?其实,无论在还是其他地方,注册商标都可以在网上申请,(朋友)也可以到商标局注册,但注册商标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还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查询和商标注册,有资质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将协助您完成商标申请。注册商标过程大致可以分为这些步骤,不容错过!

(1)商标申请材料:材料5。带二维码的最新营业执照复印件(需要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申请人须为香港、澳门、台湾企业提供商业登记证。注:以上1-3项由组织起草填写。申请人只需盖章并寄回即可。商标图样的电子文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送交代理机构填写申请材料。

(2)是的。商标申请流程:

第一步。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应当填写《商标申请登记表》和申请商标的式样、类别。知识客工作人员将根据商标的内容和类型,进行简单的相似商标搜索,并对相似商标搜索提出建议,仅供申请人参考。

第二步。完成商标申请材料后,代理商将在线申请。在线申请后,不能更改任何信息。申请后第二天,应当向申请人提交申请号为二维的电子商标注册申请书。

第三步。网上申请后,商标局将在3-6个月内发出《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仅表明商标局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并不意味着申请的商标已被批准注册。

第四步。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初审的法定期限一般为申请之日起9-12个月。如果申请被批准,商标将首先被公布。自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对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核准后发给商标说明书。注册证,商标已授权。

第五步。商标初审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因重大、合法、相似等原因不能注册的,应当发出商标驳回或者部分驳回通知书和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进入复审程序或者放弃无效的复审程序。

第六步。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其他人有权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发出《商标异议回复通知书》,商标进入异议回复程序。

最近有许多老板认为只要注册完商标就已经没事了,不在关注后续的一些问题,那么这样做到底对不对呢。下面知识产权小编来给大家讲讲鹤壁商标注册后的注意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商标注册后需要每年年检么?

无需每年年检,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在指定期限内续展或宽展。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此条款也提醒商标注册人,商标核准注册后应注意监控有效期满时间,避免因未办理续展手续造成商标注销。

二:注册商标在使用中能改变么?

不可自行改变。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应严格以核准注册的商标进行使用,简单来说就是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是什么样子使用中就应与之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否则可能会产生被责令限制改正甚至撤销注册的风险。

三:注册商标不能满足所需怎么办?

另行申请+重新申请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如果已经核准注册商标的项目已经无法满足实际经营商品或服务范围的或因为实际经营需求要进行商标标记改变的,需要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或重新申请,在获得新的商标注册后再根据所核定项目及商标进行使用。

风险:如果超出核定范围使用商标或者改变商标标记使用有可能因为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相同或类似项目上构成近似而产生侵权风险,引发更多的纠纷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重新申请与另行申请反而可以更低的时间成本、费用成本将此风险降到最低。

四:注册人信息变更,商标如何处理?

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在发生企业名称变更、企业登记地址产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对名下商标进行相应信息的变更,且在实务中是需要对名下全部商标进行变更。

风险:一方面,如果不进行及时变更可能会发生上述第2点情形造成损失。另一方面,在没有代理机构代为注册申请且发生了被他人提起撤三、无效等程序时,官方会按照原地址进行文件寄送,以此造成因无法接收文件而无法答辩、提交证据材料等情况进而可能造成商标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严重后果。

五:商标被他人提“撤三”,怎么办?

因我国商标注册量极大,而能被用来注册商标的元素有限,为了促进商标注册人对商标使用的积极性,避免大量商标闲置造成商标资源浪费,我国《商标法》规定了“撤三”制度即“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实务中不免发生在后商标申请人对构成障碍的在先注册商标提起的“撤三”情形,毕竟没有“无缘无故的撤三”。如果您的商标一直在使用却收到了“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也无需惊讶,收集证据并及时答辩方可。

1、时间上的应对: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在收到提供使用证据通知的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证据材料,时间的计算方式与本公众号《驳回复审失败的救济途径》内容一致,可参照。

2、证据上的应对:证据材料应限定在①指定三年期间②被提起撤三的商标③被提起撤三商标所核定的具体商品、服务项目,也需具体看撤三申请人所指定要申请撤销的项目。更多应对注意事项可参照本公众号《应对撤三,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3、“正当理由”的抗辩:《商标法》设置的“撤三”规制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如果商标注册人确实存在“正当理由”的,则可以此抗辩。正当理由主要包括(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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